2019-6-4 14:40|来自: 新京报
齐鲁热线汽车频道讯 121万买到“缺陷豪车”,车主诉讼维权拿到500多万——6月3日,一笔“巨额赔偿款”引发关注。
三年前,武汉的余先生花121万元购买了一辆车,两个月后轮毂相继开裂,一年后发动机在高速上自动熄火。余先生将销售公司诉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。
经委托鉴定,涉案汽车为缺陷产品,法院判令销售公司除了退还购车款121万外,还需赔偿余先生3倍购车款和各项手续费等共计400余万。近日二审结果发布,维持原判。
毫无疑问,本案是适用消保法第55条的结果,也就是著名的“退一赔三”。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,一是交易发生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;二是商家存在欺诈;三是消费者主张适用该惩罚性赔偿条款。这其中,最关键的是认定“欺诈”。不难想象,诉讼中经营者一般会抵赖,称自己不是故意的,不构成欺诈。
为厘清欺诈与否的界限,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发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,将13种情形明确规定为欺诈。“销售掺杂、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的商品”即为第一种情形,只要商家销售了“以次充好”的商品,他就是“欺诈”,再怎么狡辩也没用。
本案中,余先生的车辆,购买两个月后轮毂相继开裂,被鉴定为“属于产品缺陷”;一年后又出现行驶中自动熄火,被鉴定为“车辆本身问题”。
也就是说,涉事车商交付的是一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“次品”车,属于“以次充好”,可直接认定为销售欺诈。
可能有人质疑,车辆本身有问题,为何是商家而不是厂家赔偿呢?
4S店作为经销商和正规销售渠道,接受厂家货物,向消费者加价销售并且收取服务费,自然有义务检验货物的重大缺陷和瑕疵。检车走过场、有意无意隐瞒缺陷,本身就是失责;出了问题,撇清责任,让消费者只身去找远在海外的厂家维权,更说不通。
当然涉事4S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,若产品有缺陷承担了“退一赔三”后果,有权向厂家追偿,来挽回自己的损失。
针对豪车领域的“退一赔三”,之前的判决比较少见,更多是商家和消费者协商和解。对消费者来说能“退车返款”就已经算不错的结果了。
而此番,武汉中院的“硬核判决”也做出了一次示范:即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,特别是销售有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,无论价格如何,“退一赔三”一体适用。
这既是给消费者撑腰,扭转消费者在汽车商家面前的弱势地位,也是敦促各商家认真履行检验义务,毕竟确保商品安全可靠,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,也是保障自身利益。